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可同时调整三条控制线

发布时间:

2024-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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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目前的政策规定中,能在一项工作中,同时调整优化城镇开发边界、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三条控制线的,有且只有一项,就是“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自然资源部关于学习运用“千万工程”经验深入推进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工作的意见》(自然资发〔2024〕149号)提出:在保持空间布局总体稳定,确保耕地数量不减少、质量有提升、生态有改善,整治区域内建设用地面积不增加,城镇开发边界基本稳定,生态保护红线保护目标不降低的前提下,可结合国土空间规划对土地开发利用方式进行局部微调、统筹优化,但不得打破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总体格局。涉及永久基本农田调整的,应坚持“总体稳定、微调优化”的原则,重点对布局零星、破碎、散乱和配套设施不完善、不便耕种的地块进行调整,调整规模原则上不得超过所涉乡镇永久基本农田划定面积的5%。三条控制线划定后,自然资源部分别出台政策文件,对调整问题做出相应规定。


1城镇开发边界


《关于做好城镇开发边界管理的通知(试行)》(自然资发〔2023〕193号),提出六种情形允许调整:

(一)国家和省重大战略实施、重大政策调整、重大项目建设,以及行政区划调整涉及城镇布局调整的;(二)因灾害预防、抢险避灾、灾后恢复重建等防灾减灾确需调整城镇布局的;(三)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核实处置过程中确需统筹优化城镇开发边界的;(四)已依法依规批准且完成备案的建设用地,已办理划拨或出让手续,已核发建设用地使用权权属证书,确需纳入城镇开发边界的;(五)已批准实施全域土地综合整治确需优化调整城镇开发边界的;(六)规划深化实施中因用地勘界、比例尺衔接等需要局部优化城镇开发边界的。

(推荐阅读:汇编|城镇开发边界相关政策规定)


2生态保护红线


《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自然资发〔2022〕142号)提出:确需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的国家重大项目项目范围主要包括:

党中央、国务院发布文件或批准规划中明确具体名称的项目和国务院批准的项目;中央军委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军事国防项目;国家级规划(指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正式颁布)明确的交通、水利项目;国家级规划明确的电网项目,国家级规划明确的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能源矿产勘查开采、油气管线、水电、核电项目;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认的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按照国家重大项目用地保障工作机制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确认的需中央加大建设用地保障力度,确实难以避让的国家重大项目。

生态保护红线一经划定,未经批准,严禁擅自调整。根据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生态保护重要性评价和国土空间规划实施“五年一评估”情况,可由省级人民政府编制生态保护红线局部调整方案,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修改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并抄送生态环境部。

(推荐阅读:生态保护红线相关政策规定)


3永久基本农田


最新但尚未出台的《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提出:

重大建设项目难以避让确需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高标准农田建设、土地综合整治等依照本办法规定确需对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进行优化调整的,应当按照“数量不减、质量不降、布局优化”的原则调整并补划,补划的永久基本农田应当是可以长期稳定利用的耕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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