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诉讼检察官讲述长江大保护办案故事,3年来放流鱼苗62万多尾

发布时间:

2023-07-06

浏览次数:

       6月29日,武汉市检察院和长江日报联合举办的《同在一片蓝天下》公益诉讼访谈第六期开播,武汉市硚口区检察院检察长刘星、第四检察部副主任林亮,武汉市农业农村局综合执法支队四大队副大队长徐雯做客直播间,和网友现场互动,畅谈检察公益诉讼助力长江生态保护,助推流域综合治理的故事。

公益诉讼检察官讲述长江大保护办案故事,3年来放流鱼苗62万多尾

直播节目现场。   记者杨涛  摄


    “除了基本的属地管辖,我们还有集中管辖的优势。”节目一开始,谈到长江大保护的办案经验,检察长刘星介绍,自2019年7月1日起,该院对武汉市公安局水上分局侦办的跨行政区域的涉长江流域刑事案件具有了集中管辖权,也有了更多长江生态保护公益诉讼案件线索,更有了为长江生态环境提供更优检察保障的担子和责任。


       据统计,三年来,硚口区检察院共办理非法捕捞长江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11件29人,提起长江非法采砂行政公益诉讼案件1件,发出诉前检察建议39份。


      公益诉讼案件获评全国、省、市典型案例



      去年4月,正值禁渔期,犯罪嫌疑人潘某某在长江通江支流通顺河水域,采用“电打鱼”方式捕捞长江各类野生鱼类共20公斤,“电打鱼”这种捕捞方式对生态损害极大。


      经审查,硚口区检察院认为其行为破坏了长江水生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破坏生态的民事侵权责任。


公益诉讼检察官讲述长江大保护办案故事,3年来放流鱼苗62万多尾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刘星。   记者杨涛  摄


        刘星以这起案件来举例,犯罪嫌疑人非法捕捞上岸的野生鱼只有20公斤,看似不多,但他采取的“电捕鱼”方式实际产生的渔业资源损害是远高于20公斤的。经评估,潘某某的非法捕捞行为破坏了水生生态系统食物链,影响水生态系统功能,危害水体生态安全,检察机关建议在电捕水域放流成鱼80公斤,苗种50000尾修复水生生态环境。


        今年5月31日,该案在硚口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法院经审理后当庭宣判,支持检察机关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


        据悉,近年来,硚口区检察院开展了长江大保护、公益诉讼守护美好生活等专项监督活动,先后办理了《长江保护法》实施后全省首例长江保护行政公益诉讼起诉案、武汉市首例药品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非法捕捞长江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系列案,推动行政机关开展长江非法采砂、医疗机构药品安全、城镇污水排放等专项整治,所办案件先后获评全国、省、市典型案例。


      3年来放流鱼苗62万多尾


      林亮表示,针对非法捕捞水产品导致的长江渔业资源和水生态环境破坏问题,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建立案件办理与生态修复同步推进机制,规范生态损害评估、生态修复款缴纳流程,基本上每年都会联合法院、公安、渔政等部门开展集中增殖放流活动。


      三年来,硚口区检察院一手抓打击、一手抓修复,携手相关部门共放流鱼苗62万多尾,其中既有长江常见鱼类,也有胭脂鱼、长吻鮠等长江珍稀鱼类,助力修复长江武汉段生态环境。


      我市有7处指定增值放流点,不是什么鱼都可以放


      什么是增殖放流?老百姓对这个并不熟悉。武汉市农业农村局综合执法支队四大队副大队长徐雯介绍,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指的是采用放流、移植等人工方式向海洋、江河、湖泊、水库等公共区域投放活体水生生物亲体、苗种等活体水生生物的行为。


公益诉讼检察官讲述长江大保护办案故事,3年来放流鱼苗62万多尾

武汉市农业农村局综合执法支队四大队副大队长徐雯。   记者杨涛  摄


     “为了达到最佳生态修复效果,在每年气候、水势等环境因素最利于鱼类生存繁衍时,我们和硚口检察院携手开展集中增殖放流活动。”徐雯说,随着“长江大保护”和“十年禁渔”政策被更多人知晓,许多市民自发参与到长江增殖放流活动中来。但是要特别提醒大家,鱼类可以放,但是千万不能乱放。如果外来物种、杂交种、选育种及其他不符合生态要求的水生生物被放归,不但不能保护长江生态,反而会破坏生态环境。


       目前,我市有7处指定的增殖放流地点:武汉渔政码头、新洲挖沟村、黄陂飞旋码头、江夏金口长江海事码头、蔡甸汉江海事码头、武汉招商滚装军山码头、东西湖中法友谊大桥下。


       刘星表示,下一步,硚口区检察院将坚持以“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为目标,持续优化长江生态环境保护案件办理机制,强化与公安、法院、渔政、水务等行政机关的协作配好,共同书写长江生态保护武汉答卷。


      转载自:武汉农业执法 来源:大武汉客户端  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