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与农业农村部门
农村村民违法占地建住宅。这个一直就没扯清,争议的焦点是《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中的所指“土地”。农业农村部门认为宅基地属于建设用地,如果农村村民违法占用集体建设用地建住宅归农业农村部门管,占用农用地、未利用地,不适用《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还用了个专业术语:叫“限缩”解释。目前有的省份自己明确了由农业农村部门履行查处职责,但有的省份还处于“搁置”状态。(推荐阅读:农村非法占用土地建房执法权配置的法解释学分析)
“大棚房”问题。两个部门都有监管职责,由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牵头,自然资源部门配合,但现在有点“反宾为主”。(推荐阅读:什么是“大棚房”问题?)
耕地种草皮问题。两个部门都有监管职责,农村农村部门可依据《粮食安全保障法》立案查处,自然资源部门没有明确的处罚依据。(推荐阅读:耕地种草皮,属于“非农化”还是“非粮化”,应由哪个部门监管?)
02与生态环境部门
这个看似清楚,其实有点复杂。2020年2月28日,生态环境部印发《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0年版),将自然保护地(包括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自然公园又包括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沙漠公园、海洋公园、地质公园)内非法开矿、采石、挖沙、建设等违法行为统一纳入生态环境部门综合执法清单。2020年4月10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印发《关于做好林草行政执法与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衔接的通知》,将此前由林草部门(含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依据
《自然保护区条例》《风景名胜区条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修筑设施审批管理暂行办法》《森林公园管理办法》《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行使的部分执法权统一移交生态环境保护部门。2021年12月,新颁布的《湿地保护法》,明确林草部门是湿地保护执法主体。
2022年8月16日 ,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国家林草局印发《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自然资发〔2022〕142号),进一步明确了涉及生态保护红线的有关部门监管职责和执法边界,具体规定是: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强化对生态保护红线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严格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实施监督;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做好生态环境监督工作;各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重点抓好自然保护地的监督管理。
▄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生态保护红线批准后发生的违法违规用地用海用岛行为,按照《土地管理法》《海域使用管理法》《海岛保护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从重处罚。处理情况在用地用海用岛报批报件材料中专门说明。
▄ 破坏生态环境、破坏森林草原湿地或违反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管理规定,由生态环境、林草主管部门按职责依照《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水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森林法》《草原法》《湿地保护法》《自然保护区条例》《风景名胜区条例》《森林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从重处罚。
▄ 对自然保护地内进行非法开矿、修路、筑坝、建设造成生态破坏的违法行为移交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 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由所在地省级、市级政府及其指定的部门机构依法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
简单解读一下。此前,涉及自然保护地的执法,统一由生态环境部门行使后,对自然资源部门是否还履行查处职责,存在不同理解。
一种观点认为,只要涉及自然保护地范围内的执法,都应由生态环境部门统一行使,自然资源部门不再行使,以避免出现多主体重复执法。
另一种观点认为,《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在自然保护区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除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处罚的以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自然保护区造成破坏的,可以处以3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关键是这条:除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处罚的以外。也就是说,对自然保护地范围内违反《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行为,自然资源部门应该查处。
生态保护红线,是在生态空间范围内具有特殊重要生态功能、必须强制性严格保护的陆域、水域、海域等区域,是保障和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的底线和生命线。自然保护地只是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的一种类型。
生态保护红线划定以后,由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林草三个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分别行使监管执法职责。
自然资源部门:对生态保护红线实施情况,会同相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实施情况的监督。对违反《土地管理法》《海域使用管理法》《海岛保护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行为履行查处职责。(未提及《矿产资源法》)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生态环境的监督工作。对违反《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水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自然保护区条例》《风景名胜区条例》等行为履行查处职责。涉及在自然保护地内非法开矿、修路、筑坝、建设造成生态破坏的违法行为,由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统一负责查处。(与此前生态环境与林草执法职责分工保持一致)
林草部门:负责自然保护地的监督管理。对违反《森林法》《草原法》《湿地保护法》《森林法实施条例》等行为履行查处职责。
03与林草部门
这个非常明确,简单说,对占用林地的,未经林草部门审核的,由林草部门负责执法;已经林草部门审核未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由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执法。
2022年12月2日,自然资源部、国家林草局印发《关于进一步明确自然资源和林业草原行政执法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2〕2695号)提出:对于非法占用林地行为,根据是否办理林地使用手续情况,由林草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处罚。《森林法》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虽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但未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擅自占用林地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04与水利部门
这个有点问题。主要是河道内划了部分耕地,有的还没法调出,挖湖造景问题也涉及河道,这个自然资源部门有监管执法职责。河道采砂问题职责比较明确,水利部门牵头,自然资源部门配合。比较难处理的是一些河道范围划得不太合理,而且权属不清。地热资源监管尤其是回灌问题,也存在争议。《水法》第六十五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防洪法》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的;(二)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三)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的。《河北省河道采砂管理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的监督管理工作。财政、公安、交通运输、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应急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做好河道采砂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
05与交通部门
这个非常明确,违法占地修路的,由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执法,在公路用地管控范围内的违法行为,由交通部门查处。
公路用地管控范围。《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为: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属于高速公路的,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不少于30米。公路弯道内侧、互通立交以及平面交叉道口的建筑控制区范围根据安全视距等要求确定。《公路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关于县级自然资源部门与乡镇对违法用地的监管执法职责划分,目前各地情况不一,正处于博弈阶段。(推荐阅读:1. 自然资源执法权收回后,县乡两级如何重新划分相关职责?2. 中央明确:农村基层干部对违法违规用地,应履行监管职责;3. 玉田县|明确土地执法权收回后,乡、村两级应承担的监管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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