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占用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如何处置?

发布时间:

2025-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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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提出:违法占用的土地为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责令退还土地,可以并处罚款。对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由违法当事人与合法的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协商处置,涉及违反《城乡规划法》等其他法律法规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比如,违法占用国有建设用地,属于批而未供行为的,违反《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可依据七十七条规定处罚,但只能退地和罚款,对建筑物拆除或没收无法律依据。对此类情形,比较适用《城乡规划法》,可依据《城乡规划法》相关规定处罚。


● 占用国有建设用地的,援引53条、54条

● 占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等乡(镇)村建设的,援引59条、60条、61条

● 占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援引63条

● 占用国有未利用地,援引条例24条

● 占用集体未利用地,勉强援引59条,可直接适用77条处理

针对这一执法难题,目前有的省份通过地方立法予以解决,但大部分省份还是未明确。

01江苏省《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七十五条:违反国土空间规划,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或者超过批准的数量非法占用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的,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按照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一百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02广东省《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国土空间规划擅自占用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03福建省《福建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擅自转让、占用国有建设用地或者国有未利用地,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或者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可以并处罚款;对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或者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

04浙江省《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将未利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关于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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