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明确: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
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因法律规定中只明确了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所以笔者认为乡(镇)政府不能代为管理。依据现行有效的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中第五条“依法明确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代表。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没有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乡(镇)集体土地所有权由乡(镇)政府代管。”之规定,乡(镇)政府可以代为管理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转载自:自然资源讲堂 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