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0月25日,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开展2024年度土地卫片执法工作的通知》,明确了2024年度土地卫片执法的相关要求,对比于往年卫片执法,笔者认为主要区别:
1. 执法重点去年:依法严肃查处不符合高质量发展要求的非农化建设违法占用耕地问题,尤其是违反国土空间规划和“三区三线”有关规定,违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问题,依法严厉打击非法开采稀土等战略性矿种的违法行为。今年:依法严肃查处非农化建设违法占用耕地问题,尤其是违反国土空间规划和“三区三线”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问题。指导督促地方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严守耕地保护红线,筑牢粮食安全根基。
2. 违法图斑来源往年:卫片图斑是年度变更的部分来源。以往以季度和年度下发的卫片图斑,下发图斑是年度变更调查的信息来源,核查伪变化或已立行立改处理恢复原状的在年度变更时不变更地类,核查属实当年未整改到位的年度变更时按变化后地类变更。今年:年度监测与国土变更调查相衔接,调查机构确定的农用地和未利用地变更为新增建设用地图斑作为年度土地卫片执法图斑。继续落实部关于统筹规范耕地保护卫星遥感监测工作有关要求,优化卫片监测工作,季度监测图斑下发各地,辅助地方早发现、早处置,不需要向部反馈核实举证信息。年度监测与国土变更调查相衔接,按照年度国土利用动态全覆盖遥感监测工作进度,一次性下发图斑,将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调查机构确定的农用地和未利用地变更为新增建设用地图斑作为年度土地卫片执法图斑,由地方一次性核查举证。
3. 违法地类认定往年:套合管理信息往前追溯,一直追到“二调”。今年:图斑涉及占用地类信息使用年度国土变更调查套合结果。
4. 规划和合法新增的判定依据往年:永久基本农田信息使用“三区三线”新划定的国家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进行套合认定。国土空间规划已经批复并纳入国家级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的地区,规划信息使用部审核入库的数据进行套合认定,其他地区使用经依法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数据库进行套合认定。图斑涉及的用地、用矿等审批信息,分别与上月报部审核后的审批备案信息进行套合认定。相关管理信息动态更新的,新下发的图斑套合认定方式按月更新。今年:“三区三线”使用部批复认定的最新成果,图斑相关用地审批信息使用部审批备案库中的信息进行套合认定。
5. 合法性判定
去年:举证判定。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土地卫片执法图斑合法性判定规则(2023年修订)》《矿产卫片执法图斑填报指南(试行)》等,准确判定图斑合法性,并对判定结果负责。对“新增非农建设类”“年度内持续变化类”图斑,一般不得判定为其他类用地。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是卫片执法图斑合法性判定的主体,对判定结果的准确性负直接责任。对审核不通过图斑重新作出合法性判定的其他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自身作出的合法性判定结果负直接责任。对涉及违法占用耕地的地块,必须同时判定“是否属于新增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今年:年度变更中的新增建设用地,部平台有批准数据的就是合法,没有批准数据的就是不合法。数据比对更为精准。年度土地卫片执法工作聚焦新增建设用地的合法性判定,即对年度国土变更调查中变更为新增建设用地的地块进行合法性判定。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应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但在2025年2月15日(成果上报截止日期)前未办理的地块,判定为新增违法用地(其中违法占用的耕地纳入问责计算范围)。判定标准继续参照《土地卫片执法图斑合法性判定规则(2023年修订)》(自然资办函〔2023〕337号)执行。
6. 填报举证信息去年:按照“月清”工作要求开展填报,利用执法综合监管平台或“国土调查云”(鼓励一个省份内统一使用一个平台)向部上报。今年:使用统一平台一次性填报举证信息。年度土地卫片执法信息填报工作在“国土调查云-2024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模块”开展,按照《2024年度土地卫片执法工作操作规程》(另行发送)进行登录填报。
7. 问责计算方法及标准去年:计算方法有6种不同情形扣除分子或分母。问责下限:在考虑前述问责评估时的有关因素后,参考全国平均值,一个年度内,省级违法占用耕地面积5000亩以上,设区市违法占用耕地面积之和500亩以上,县级违法占用耕地面积之和100亩以上的,且违法占用耕地面积比例达到15%以上的地区,应当纳入问责范围。今年计算方法:一是计算省级非农占耕地违法比例方法,以2024年度国土变更调查确定的年度新增建设用地占用的总耕地面积(即耕地流向新增建设用地面积)作为分母,以2024年度土地卫片执法判定为新增违法占用耕地面积作为分子,计算省级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违法占用耕地面积、比例。二是计算市、县级非农占耕地违法比例方法,计算市、县级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违法占用耕地面积、比例时,分子、分母同时扣除国家和省级以上重点项目违法占用耕地面积。问责下限:对省级违法占用耕地面积5000亩以上,设区市违法占用耕地面积500亩以上,县级违法占用耕地面积100亩以上的,且违法占用耕地面积比例达到15%以上的地区,其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按照《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15号令)等有关规定向纪检监察机关移交问题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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