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解决林业部门与自然资源部门地类数据冲突问题的建议答复

发布时间:

2024-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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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林业局关于省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第169号建议的答复


雷雨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解决林业部门与自然资源部门地类数据冲突问题的建议》收悉。感谢您对我省林业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就建议提出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针对耕地流向林地的问题,恳请省级林业部门与自然资源部门充分协商,统筹考虑各县(区)耕地指标及林地情况,拟定统一且明确的指导意见,以便于基层林业部门与自然资源部门开展工作”的答复


耕地流向林地主要表现为退耕还林和耕地撂荒。就两种情形,国家和省级已出台明确的指导意见。一是退耕还林。自然资源部和国家林草局印发了《关于明确巩固退耕还林还草成果有关问题处置意见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176号),明确提出:对于符合国家允许退耕5种情形的已成林成草的地块,纳入林草监督执法;未成林成草的地块,持续推进退耕还林还草成果巩固和提质增效工作。对于不符合国家允许退耕5种情形的,尊重农民和地方政府意愿,按“一事一议”原则稳妥处置。原为优质耕地的,允许恢复为耕地;实行“林粮间作”“果粮间作”且尚未达到林地或园地认定标准的地块,可继续保持“林粮间作”状态不变或逐步恢复正常耕种;对确需恢复为耕地的,由地方另行安排退耕还林还草,切实巩固已有成果。当前,我省正按照国家林草局统一部署,组织各地开展第二轮退耕还林还草落地上图数据复核工作,下步将依据复核结果,区分耕地保护和退耕还林边界,严格按照“自然资发﹝2023﹞176号”要求对退耕还林地进行分类处置。二是耕地撂荒。自然资源部和国家林草局印发的《关于以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成果为基础明确林地管理边界规范林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53号)、省自然资源厅、省林业局《关于以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成果为基础明确林地管理边界持续做好调查监测规范林地管理的通知》(黔自然资函﹝2023﹞493号)提出,国土调查成果为林地,但属于在农民依法承包经营的耕地上种树的,经地方各地自然资源和林草部门共同确认到图斑后,不纳入林地管理范围,由相关部门在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逐步恢复为耕地。当前,我省正按照自然资源部和国家林草局安排部署,组织各地开展林草湿荒普查工作,统一地类,明晰林地管理边界。下步将依据林地管理边界划分成果,加快编制新一轮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对林地实施动态管理,指导各地依法依规开展林地保护管理相关工作。


二、关于“为使林业项目能更好落地实施,带动林农致富,上级林业部门在下达有关项目任务时,可否采取‘出台政策、县(区)带矢量图斑(林业部门及自然资源部门审定)申报、下达任务’的流程开展”的答复


(一)对造林绿化任务进行落地上图管理


为落实耕地保护相关制度,有效遏制耕地“非农化”、防止“非粮化”,省自然资源厅和省林业局已联合开展造林绿化适宜性评估,对造林绿化空间进行落地上图,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后,才能立项和下达投资计划。下步我省将依据国土变更和林草湿调查监测成果,对造林绿化落地上图等成果进行动态管理,杜绝占用耕地造林绿化的情况。


(二)对林业项目进行全过程管理


一是在下达低产林改造等有关项目任务时,严格按照《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贵州省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省财政厅等10个部门关于将脱贫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试点政策优化调整至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实施的通知》《贵州省主要经济树种低产林界定及改造措施(试行)》《贵州省树种结构调整技术指南(试行)》《贵州省森林抚育实施细则》等有关政策技术文件要求,组织各市(州)林业主管部门在结合自身森林资源情况、严守“双非”政策且保障项目落地实施的前提下,向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申报具体项目,纳入省级预算储备项目库后,省局采取委托中介机构评估、专家评议等方式对项目申报进行评审,根据评审情况、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绩效评价结果、支出标准等确定纳入部门项目库的项目,结合项目法和因素法给予支持。得到支持的项目,纳入第二年下达的计划任务。二是印发《2024年中央和省级林业财政资金预算项目申报指南》,规定林下经济项目必须是“利用森林和林地资源”,花卉苗木项目“建设基地不得占用基本农田”。三是“十四五”期间,国家启动“双重”工程以来,为规范实施管理好项目,省林业局编制印发了《贵州省重点区域生态保护和修复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实施管理指南(试行)》,从项目谋划、储备、申报、审批、计划任务的申请及下达、实施管理及后续管理等整个流程指导市县实施管理项目。下步我们将会同自然资源、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继续加强项目的谋划、储备和实施管理,做到谋划一个落地实施一个见效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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