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片执法业务知识问答

发布时间:

2024-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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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1:关于建设占用林地、草地的图斑如何判定的问题。


答:按照自然资源办公厅关于修订《土地卫片执法图斑合法性判定规则》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3〕337号,以下简称《判定规则》)相关规定,属于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管理范围的图斑或地块,包括林草部门管理范围内,经审批的临时占用林地、草原以及林业、草原生产工程设施用地图斑或地块,判定为实地未变化;未经审批的,判定为非农化违法用地,并移交林草部门处置。


需重点把握的地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52条“在林地上修筑下列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程设施,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不需要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规定,涉及此类项目只需提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相关文件,即可判定为实地未变化。


问题2:关于河道管理范围内地类涉及耕地的图斑如何判定的问题。


答:河道管理范围内地类涉及耕地的图斑,一般以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以下简称“三调”)结果认定为准。确属与“三调”数据有冲突的,由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供举证材料。证明其属于河道管理范围,判定为实地为未变化。涉嫌违法占用河道的,应移交给水利部门处置。涉及占用耕地的,应当补充相应面积的耕地。


问题3:关于将《自然资源部关于做好采矿用地保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202号)文件印发后,新设立的采矿权,采矿权人未取得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判定为新增非农建设违法用地;印发之前已批矿区,判定为实地未变化的问题。


答:采矿用地用地属于建设用地,按照《土地管理法》《自然资源部关于做好采矿用地保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要求,应当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未办理的,判定为新增非农建设违法用地,不区分是在《自然资源部关于做好采矿用地保障的通知》文件印发之前还是印发之后。


问题4:关于在建设用地上、历史遗留下来未供地的道路、绿化等用地,已取得农转用的储备地块如何判定的问题。


答:按照《判定规则》相关规定,卫片图斑下发时已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手续,并在动工建设以前办理了供地手续,判定为合法新增建设用地。如果不能提供供地手续等合法权源证明材料,判定为非农化违法用地。


已经取得农转用收储的地块,应按照《土地储备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并进行相应备案,进行“三通一平”“五通一平”等土地出让前期工作而形成的变化图斑,未进行实质性建设的,可以判定合法用地。另外,储备土地的临时利用应报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


问题5:土地卫片执法工作中自然资源部下发图斑时,己套合出办理了农转征及供地手续的,仍需要地方举证,并现场拍照。


答:按照《判定规则》明确的举证要求,合法用地上传相关证明文件,必须填写批文或证书文号、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电子监管号,包括: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供地、先行用地、不动产权证书、增减挂钩、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新增采矿用地与复垦修复存量采矿用地增减挂钩、采矿用地保障项目清单、部批准的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名单和省级或省级以上有关部门批准的实施方案等文件以及经有审批权限的省级以上国家机关同意的相关特殊政策批准文件的扫描件和能够证明用地位置范围的相关证明材料(如界址点坐标文本或者图件扫描件)。对拍摄现场照片未做要求。


而且,上传界址点坐标文件只针对地方自录批文(未在部相关信息平台备案)涉及耕地5亩以上的情况。


问题6:关于生态修复项目不需要申请办理临时用地手续,直接判定为实地未变化的问题。


答:按照《判定规则》相关规定,生态修复项目如果涉及临时占用农用地,且符合临时用地管理要求,应当按照不同占用类型向相关部门申请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判定为临时用地。占用除农用地以外的土地进行生态修复项目建设形成的图斑或地块,判定为实地未变化。


问题7:对于历史上已取得土地证、不动产权证或宅基地证等手续的图斑,应当判定为合法新增建设用地的问题。


答:按照《判定规则》相关规定,已依法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含土地使用权证等)的图斑或地块,判定为合法新增建设用地。


问题8:架空电力线路的杆、塔基用地,不直接固化地面的核道、观景平台、公共厕所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未明确规定在土地卫片执法工作中是否可判定为实地未变化的问题。


答:关于电力线路的基座用地等,从目前对于国家支持电力等设施的相关文件研究,均明确要求需要办理用地手续,未办理用地手续的,判定为新增非农建设违法用地。关于不直接固化地面的核道等,在《判定规则》中对于旅游项目用地的说明中明确了非永久性人工简易设施,未破坏耕作层,判定为实地未变化。关于公共厕所等基础设施,在国家对于旅游项目支持的相关文件中,均明确要求办理建设用地手续,未办理用地手续的,判定为新增非农建设违法用地。


问题9:关于合法图斑的勾画往往比实际合法面积大一圈,拆分出来的小图斑属于图斑勾画误差,涉及现场情况复杂,实际现状未变化,但难以归入实地未变化中的问题。


答:按照《判定规则》相关规定,因卫片监测技术问题错误提取的图斑或地块,判定为实地未变化。除因卫片监测技术问题错误提取的原因外,卫片图斑应在用地审批手续批准范围内。因为测量误差、坐标偏移等造成的批准面积与实地不一致的情况,以实际用地情况为准。因图斑勾画而超出批准面积的,可以根据实际对图斑进行分割。


问题10:国家下发土地卫片执法图斑提取精度高,细碎图斑较多,按地类套合规则追溯后,图斑内的耕地多为碎片化耕地,这类违法图斑整改后因达不到上图面积无法在变更调查中进行地类变更,后续也难以形成稳定耕地,极易造成耕地流出。目前每月不固定频次下发图斑,频次高且下发数量巨大,导致核查人员需要反复核实某地,造成地方核查任务重,难度大,增加基层工作人员工作量等图斑提取方面的问题。


答:部研究制订了图斑提取工作规则,依据是否属于疑似新增非农化建设,对图斑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对涉及疑似新增非农化建设的图斑,为达到“早发现、早制止”的目标,要求地方按月上报核实结果。其他图斑,每半年才上报一次,地方可以结合图斑分布情况,统筹安排相关工作。


对于不占用耕地的图斑,或者面积较小的变化图斑数量多等问题,我们将会同作业单位,进一步提高图斑提取工作的有效性,突出重点,进一步聚焦疑似违法占用耕地问题。


问题11:关于卫片执法系统平台建设的问题。


答:目前,卫片执法系统有执法综合监管平台和“国土调查云”平台,自双平台运行以来,系统功能不断优化完善,现已实现卫片执法系统备案数据每月更新一次,提高了用地审批信息关联的时效性。2023年5月23日,部印发《关于明确使用一个卫片执法平台填报图斑核查的信息的函》,有效解决两平台数据同步异常问题。


针对地方反映自然资源执法综合监管平台在录入土地类处罚案件信息时不能关联图斑信息,导致录入工作存在困难;综合监管平台系统2.0土地卫片模块无汇总统计功能,省级每次汇总时均通过人工统计;执法综合监管平台没有实地举证软件等问题,将组织相关技术支撑单位采取有效措施,持续优化完善系统功能,方便基层操作。


答:为方便地方开展卫片执法工作,部按照《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明确土地卫片执法地类套合统计规则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2〕974号)规定,对图斑进行地类套合分析统计。地方在核查过程中发现套合数据存在错误或存疑的,要及时向部执法局反馈,部执法局将组织技术支撑单位进行核实,确实存在套合数据错误的,将对套合数据进行修正。


针对地方反映图斑下发时,增加地类套合过程数据,展示套合依据的基础数据来源及年度,部执法局已要求技术支撑单位提供每个图斑的套合过程文档,并随图斑一并下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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