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约集约用地综合论证政策问答

发布时间:

2024-06-05

浏览次数:

日前,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制定并印发了《关于做好节约集约用地综合论证报告编制和审查论证工作的通知》。为便于大家更加全面、准确、完整地理解政策措施,切实做好节约集约用地综合论证(以下简称“综合论证”)报告编制和审查论证工作,现以答疑形式对若干热点问题进行解答,以供参考。


01、问:


开展综合论证能否降低建设项目前期阶段时间成本,缩短报批时长?


答:综合论证政策出台前,建设单位需要分别开展建设项目选址、节地评价、占用耕地踏勘、涉及生态保护红线、涉及生态空间管控区域、永久基本农田占用补划等六个专项论证,在流程上,多需要分别经县区级、市级、省级审查,并分别开展专家论证会,且部分论证存在相关部门意见、其他论证结论等前置材料要求,无法完全做到并联开展。


开展综合论证工作后,对于符合条件的建设项目,按照“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的原则,整合上述6类单项论证的核心内容,减少了论证的前置材料,降低了论证门槛,统一编制一份综合论证报告,开展一次审查论证,切实防止重复审查论证。在报告质量合格的前提下,1-2周即可以完成全部审查和论证工作,能更好护航重要项目早开工、早建成、早见效。


02、问:


如何理解编制范围,符合编制范围的项目是否必须开展节约集约用地综合论证?


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项目应当开展综合论证:①项目位于经依法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开发边界和村庄建设边界外(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外);②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③用地涉及耕地、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空间管控区域中一种及以上管控要素。


针对①:项目跨城镇开发边界或村庄建设边界的,需要开展。项目位于城镇开发边界或村庄建设边界内的,无需开展。


2024年1月1日起,对于需要开展综合论证的项目,各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开展用地预审时,均应将综合论证作为申报材料,如没有提交的,应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审查通过的综合论证内容须纳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相关章节。


2024年1月1日后核发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的项目,在申请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时,需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中含有综合论证内容的相关章节。属于无需编制综合论证的,应在审查报告中对相关情况予以说明。


03、问:


项目用地仅涉及少量耕地,不涉及其他管控要素,且符合其他编制范围要求的,是否需要开展综合论证?


答:《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对于仅涉及耕地且面积较小的项目,在项目选址选线阶段加强多方案比选,开展综合论证,结合耕地空间布局、项目选址选线要求等,论证项目占用耕地的必要性合理性及避让的可行性,促进建设项目不占或少占耕地,以达到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的要求。


04、问:


应当由县级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的综合论证是否必须按照市级程序操作?


答:县级市(区)可以参照市级程序操作,也可以在充分参与项目选址选线、多要素分析、底线管控、节约集约用地的前提下探索创新审查论证程序,进一步提升审批效能和服务水平。


05、问:


符合编制范围要求的项目,涉及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开展综合论证取得审查意见后是否还需要另行提请苏州市政府出具意见?


答:综合论证为多项论证合并办理的载体,等效于原同层级单项论证,论证通过后,可作为提请有关部门出具意见的依据。


如用地涉及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需市政府出具意见的,可在综合论证通过后提请市政府办理。具体为:对于应由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综合论证的项目,提请市政府出具意见时提供综合论证开展和审查情况;对于应由县区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综合论证的项目,在提供综合论证报告时需附区县审查意见作为市级论证的初审意见,不需另行编制不可避让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论证报告。


06、问:


如何理解综合论证编制主体和组织编制主体?


答:综合论证报告编制单位由项目建设单位自行选择,可参照原技术报告编制情况确定,负责报告具体内容的编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综合论证报告编制工作,包括报告的内容核实、上报、审查、组织或参与论证。


07、问:


综合论证应当以项目红线范围开展还是以申请用地红线范围开展?


答:项目红线范围和申请用地红线范围(申请用地预审范围)均应当在综合论证中考虑,例如在选址选线章节应当以项目红线范围开展方案比选。


另外,如项目红线范围内存在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部分涉及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空间管控区域,可一并论证。


08、问:


综合论证在涉及压覆矿产资源和地质灾害方面如何把握,如何查询?


答:项目涉及压覆矿产资源、地质灾害风险的,按照《关于改进和优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查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6号)执行。在综合论证时无需提交压覆矿产资源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意见,仅需重点说明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情况、是否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和地质灾害类型,以及充分避让情况。


在综合论证报告编制时,编制单位可联系市资源规划局地质矿产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处),提交项目名称、坐标拐点、矢量红线等材料后进行初步查询,无需项目单位正式行文。


09、问:


如何理解把握选址选线方案比选的要求及其合理性分析?


答:在选址选线章节,应当对项目整体或者局部提出不少于3个、满足选址选线基本要求、相对稳定的互斥型备选方案,通过定量比较和定性分析综合比选,最终确定1个技术先进适宜、节地水平先进、经济合理可行,能兼顾多方利益、综合效益最优的推荐方案。


备选方案的选取应当结合行业主管部门(或履职单位)、建设单位、设计单位以及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共同开展选址选线方案研究的实际情况,避免“为比选而比选”。


选址选线具有唯一性的建设项目,例如改扩建项目,应增加选址选线唯一性论证内容,论据应当充分有说服力,不需要分析备选方案和推荐方案。


10、问:


会审论证阶段,专家组成员如何确定?


答:参照《江苏省建设项目节地评价规程(2021年版)》,专家组成员应为5人及以上单数,包含至少2名自然资源领域专家(原则上从江苏省自然资源专家库选择)和至少2名本行业领域专家(原则上从行业专家库选择)。


11、问:


节地水平的先进性章节中需要案例对比,目前是否已建立项目案例库,如何使用案例库?如尚未建立,如何界定论证报告中提供比选方案的准确性和数据的真实性?


答:据了解,我省案例库正在收集建立过程中,待发布后可供查询相关类比项目,提供技术支持。现阶段,编制单位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自行选取项目类型相似、节地技术先进的案例。比选案例不限于苏州市域范围,可在全省乃至全国范围内选取。在会审论证阶段,由专家组对案例的真实性、适用度及合理性进行质询。


各地在实际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有关建议可随时联系我局反馈,后续将不定期更新发布政策问答,共同助力自然资源领域“放管服”水平不断提升。


转载自:自然资源讲堂  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