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国三农发布”曝光的“内蒙古开鲁县阻耕收费”事件,迅速引发舆论的广泛关注。舆情发酵后,当地政府先后发了三个通报,试图说明整个事件情况以平息舆情,几天下来,舆情并未真正平息,还引发了一些深度思考。
“开鲁阻耕收费(云浩阻耕)事件”的一些基本事实
开鲁县三个通报后,舆情并未如愿平息,各方有很多疑问.....
4月30日讨论了2.非家庭承包方式土地权益与保护,应当平等保护。
5月3日讨论了承包人张某柱否私自开垦耕种、是否涉嫌非法占地罪?,“荒沼草甸子”应为未利用地,张某柱有承包经营权,不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合同约定用于种植饲草,必然需要整地开垦,且既然官方已认可作为耕地使用与管理,表明官方已经追认、认可了张某柱等的开垦行为,也不构成非法开垦行为。
4.“国土三调”该背这口锅吗?
关注到在开鲁县的第三份通报中,强调:“国土三调”数据显示......其中的4650亩地块“国土三调”认定为耕地......。一些人据此认为都是因为“国土三调”的耕地地类认定混乱,并因此引发了后续事件发生,真是这样吗?
开鲁县政府第三份通报相关内容
4.1 土地调查与“国土三调”
土地调查,如同人口调查,是对土地资源和利用情况的调查,分为全国土地调查、年度变更调查和日常变更调查。
根据国务院《土地调查条例》,全国土地调查每10年进行一次,调查内容包括:土地利用现状及变化情况,包括地类、位置、面积、分布等状况;土地权属及变化情况,包括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状况;土地条件,包括土地的自然条件、社会经济条件等状况。迄今进行过三次全国土地调查:
“土地一调”,根据1984年5月《国务院批转农牧渔业部、国家计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开展土地资源调查工作的报告的通知》(国发[1984]70号),开展第一次全国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又称“土地资源详查”),全国农业区划委员会组织1984年9月颁布《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技术规程》,后由1986年成立的国家土地管理局组织实施,1997年全面完成,数据统一时点为1996年10月31日。
“土地二调”,根据《土地管理法》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务院决定于2007年7月1日起开展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2009年完成,数据统一时点为2009年12月31日。
“国土三调”,2017年《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通知》(国发[2017[48号),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调查条例》,国务院决定自2017年起开展点三次全国土地调查,后调整为“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数据统一时点为2019年12月31日。(推荐阅读:“三调”显示:全国耕地19.18亿亩,10年净减1.13亿亩)
4.2 “国土三调”地类认定与应用
“国土三调”是对2019年12月31日时点全国国土利用现状的调查,按照“所见即所得”的原则,对统一时点的土地利用现状进行调查、判定,反映地块的实际利用状态,本身并不会改变地块土地类别。
正如“开鲁阻耕收费事件系列:③ 承包人张某根等是私自开垦耕种、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吗?”的分析,张某柱2004年承包该“荒沼草甸子”地块后,对原沼泽、水面、荒草地、沙地、裸土地等未利用地,填土、平整、培肥以及配套田间道路、灌溉沟渠、防风林等,才能具备耕作种植苜蓿、玉米等优质饲草饲料的条件。从“开鲁阻耕收费事件系列:①一些基本事实”中2017年的卫星图片看,经过十多年的持续投入、改造,此时田块成方、防护林清晰,除了部分林地外,其他部分地上是种苜蓿还是玉米、小麦虽无从判断,但已明显具备耕作种植条件,也就是说此时“耕地”就已实际存在。
“国土三调”根据调查时的卫片和实际耕作情况,按照“所见即所得”原则和“国土三调”地类标准,判定为“耕地”本身并无问题;同时,《土地调查条例》第28条还明确:“土地调查成果应当严格管理和规范使用,不作为依照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调查对象实施行政处罚的依据”,国土调查成果反映的调查时点的国土利用现状,是相关管理的基础,但相关管理工作还需要进一步比对以往调查、规划、审批、督察执法等管理信息,充分考虑地类来源的合理性、合法性,综合作出判断。
综上,“国土三调”只是对调查时点地块土地利用现状的技术判断,本身并不会也没有改变该地块的实际用途,该事件问题根源不在“国土三调”,“国土三调”不该也不能背这口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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