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开发边界外建设用地准入规则

发布时间:

2024-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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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10月8日,自然资源部印发《关于做好城镇开发边界管理的通知(试行)》(自然资发〔2023〕193号),提出:城镇开发边界外不得进行城镇集中建设,不得规划建设各类开发区和产业园区,不得规划城镇居住用地,可规划布局有特定选址要求的零星城镇建设用地。


城镇开发边界划定指南


 城镇开发边界外原则上不得进行城镇集中建设,允许交通基础设施及其他线性工程,军事及安全保密、宗教、殡葬、综合防灾减灾、战略储备等特殊建设项目,郊野公园、风景游览设施的配套服务设施,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所需的建设项目,以及其它必要的服务设施和城镇民生保障项目。


城镇开发边界外的村庄建设、独立选址的点状和线性工程项目,应符合有关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 


全国国土空间规划纲要(2021-2035年)


严格城镇开发边界外的空间准入,原则上除特殊用地外,只能用于农业生产、乡村振兴、生态保护和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不得进行城镇集中建设,不得设立各类开发区。


浙江省


2023年12月22日,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开发边界管理的通知(试行)》提出:允许下列用地在城镇开发边界外布局:


1. 乡村建设用地;

2. 交通、能源、水利、矿山、军事等单独选址项目用地;

3. 外事、宗教、监教、殡葬、安保、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和其他特殊用地等;

4. 结合城乡融合、区域一体化发展、旅游开发和“平急两用”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等合理需要,有特定选址要求、确需布局在城镇开发边界外的少量城镇建设用地,主要包括:(1)道路、交通场站、社会停车场和其他交通设施用地等;(2)供水、排水、供电、供燃气、供热、通信、邮政、广播电视、环卫、消防、水工设施和其他公用设施用地等;(3)依托资源的零星产业用地;(4)其他具有特定选址要求的少量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商业服务业用地、仓储用地等。

各地确需安排在城镇开发边界外的规划城镇建设用地,应依据国土空间规划,按照“三区三线”管控和城镇建设用地用途管制要求,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严格实施监管,所涉规划新增城镇建设用地规模,一般不超过当地规划新增城镇建设用地规模的10%,并需相应调减城镇开发边界内规划新增城镇建设用地规模,确保城镇开发边界扩展倍数和规划新增城镇建设用地规模不突破。


除符合单独选址报批要求的用地外,其他用地按照城镇村分批次用地(含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方案)报批。历史围填海区域和存量建设用海依据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文件执行。在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批准前,允许在城镇开发边界外布局的用地应纳入正在审查的国土空间总体规划。


河南省


2024年1月19日,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印发的《河南省城镇开发边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提出:在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节约用地和生态环境保护制度的前提下,对于有特定选址要求、确需布局在城镇开发边界外的少量城镇建设用地,原则上要符合以下用地类型:

(一)用于危险品加工、易燃易爆物品储存、粮食储备等特殊用途的工业用地、仓储用地。

(二)依托本地资源建设的文旅文创项目等旅游配套设施用地。

(三)依托于遗址、红色基地等本地资源建设的保护、展示类项目或文化展馆、公园、游园、纪念广场、廉政教育基地等。

(四)未划定城镇开发边界或无新增建设用地空间的乡集镇,需使用城镇建设用地指标建设的中小学、幼儿园等教育用地,医疗卫生、社会福利等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和机关团体用地。

(五)传染病医院、疫情防控等应急处置基地、精神病医院等有特殊选址需求的医疗卫生用地。

(六)观测站、需要依托试验田建设的育种实验室等有特殊选址需求的科研用地。

(七)救灾物资集散点、避难场所等用于防灾减灾建设的用地;“平急两用”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八)在中心城区或镇区范围内,因城镇建设需要联通的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九)其他有特殊选址需求的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性设施用地。

城镇开发边界外涉及新增城镇建设用地的,纳入城镇开发边界扩展倍数统筹核算,等量缩减城镇开发边界内的新增城镇建设用地规模。


陕西省


2024年2月4日,陕西省自然资源厅印发的《陕西关于加强城镇开发边界管理工作的通知》提出:结合统筹城乡融合、区域一体化发展和旅游开发等合理需要,在城镇开发边界外可规划布局有特定选址要求的零星城镇建设用地,具体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1.供水、排水、供电、燃气、供热、通信、邮政、广播电视、环卫、消防、气象、水文等用地;


2.依托交通路网布局的公路(水运航道)服务区、交通场站、城镇道路以及加油站、加气站、充电站、换电站等用地;


3.依托资源或具有邻避效应,确需布局在城镇开发边界外的科研、文化(含文物保护)、教育、医疗卫生、生态建设社会福利、体育以及“平急两用”公共基础设施等用地;


4.旅游集散中心、旅游驿站、宣教设施、生态停车场、房车营地、民俗酒店、郊野公园、康养文旅以及相关配套设施等用地;


5.依托资源或有邻避要求的工矿、仓储及相关产业类等用地;


6.文物古迹、监教场所、殡葬、外事、安保、风景名胜等用地。


四川省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发布的《关于切实做好城镇开发边界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列出了“城镇开发边界外零星城镇建设项目准入清单”


(一)因区域一体化发展需要,城镇间(含组团间)连接性的城镇道路用地;确需零星布局的交通场站等相关项目。


(二)因城乡融合且有邻避要求,确需在城镇开发边界外布局的供水、排水、供电、供热、供燃气、通信、广播电视、环卫、消防、水工设施等公用设施项目。


(三)有特殊选址要求的宗教、殡葬、监教场所、文物古迹等特殊设施项目。


(四)依托特殊资源建设或有邻避要求的矿泉水厂、混凝土搅拌、碎石加工、废弃物再利用设施、危险品仓库、屠宰场等零星产业类项目。


(五)对防护、隔离等有特殊要求的特殊医疗、科学研究、观测(监测)、平急两用设施等公共管理与服务设施项目;有特殊选址要求的国防科技、战略储备、安保设施、应急救援等设施;依托文物古迹、文化遗迹、自然保护地、国有林场等资源地修建的博物馆、展示(览)馆、纪念馆等公共管理与服务设施项目;服务城乡的加油站、充换电站、加换气站等服务设施;零星分布的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基于现状进行扩建。


(六)符合其他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规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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