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一贯高度重视生物多样性保护,并与时俱进推动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2024年1月,生态环境部发布《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战略与行动计划(2023—2030年)》(以下简称《行动计划》),明确了我国新时期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的方向和重点任务。这是我国履行《生物多样性公约》的核心工具,是切实推进落实“昆明—蒙特利尔全球生物多样性框架”(以下简称“昆蒙框架”)的国家行动,也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对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
一、全球生物多样性保护形势下的中国行动
生物多样性持续丧失对人类福祉和生存造成了深远影响,成为阻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重大风险。然而,至今生物多样性丧失趋势尚未扭转,全球生物多样性仍然面临多重威胁。生物栖息地退化丧失、自然资源过度消费、环境污染、气候变化、外来物种入侵等严重威胁着生物多样性。我国作为最早签署《生物多样性公约》的国家之一,1994年率先编制《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行动计划》。2010年《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战略与行动计划(2011—2030年)》发布,提出未来20年生物多样性保护总体目标、战略任务和优先行动。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逐步推进生物多样性主流化,全面提升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管理水平,强化生物多样性保护战略地位,将生物多样性保护理念融入生态文明建设全过程。2021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意见》,明确新时期进一步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新目标、新任务。2022年,中国作为《生物多样性公约》第十五次缔约方大会(COP15)主席国,带领各方达成“昆蒙框架”及一揽子配套政策措施,为未来十年乃至更长一段时间的全球生物多样性治理擘画新蓝图,在全球生物多样性保护进程中发挥了重要引领作用。
当前是生物多样性保护、推进全球环境治理的关键时期。《行动计划》正式发布,明确我国新时期生物多样性保护战略部署、保护目标、优先领域和优先行动,引领我国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有助于改善我国生态环境,对塑造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战略体系起着关键作用。
二、新时期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的目标设定
2030年目标是《行动计划》的核心目标,包括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政策、法规、制度、标准和监测体系基本建立,生物多样性丧失趋势得到有效缓解,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管理水平显著提升,至少30%的陆地、内陆水域、沿海和海洋退化生态系统得到有效恢复,以及利用遗传资源和数字化序列信息及其相关传统知识所产生的惠益得到公正和公平分享等。《行动计划》也明确了中长期目标与愿景,即到2035年,形成统一有序、结构连通、动态调整的全国生物多样性保护空间格局,生物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可持续利用机制全面建立,保护生物多样性成为公民自觉行动;到2050年,全面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建成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中国,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好愿景。
《行动计划》基于全球生物多样性治理引领者的新定位,紧密衔接“昆蒙框架”行动目标,将全球目标纳入国家层面进行实施,设定符合国情的生物多样性保护国家目标,激励推动中国乃至全球生物多样性治理进程。《行动计划》目标设定与国际履约需求有效融合。一方面是目标时间节点相呼应。《行动计划》2030年目标与“昆蒙框架”2030年全球行动目标时间相呼应,中长期目标与愿景的时间与“昆蒙框架”2050年全球长期目标时间相呼应,明确了不同时间阶段中国对全球生物多样性治理的贡献。另一方面是目标及行动领域相衔接。《行动计划》2030年目标中包含生物多样性主流化、应对生物多样性丧失、可持续利用与惠益共享和治理能力现代化4个优先行动目标,与“昆蒙框架”2030年全球行动目标,即减少对生物多样性的威胁,通过可持续利用和惠益分享满足人类需求,及执行工作和主流化的工具和解决方案相衔接,其中《行动计划》2030年目标中的生物多样性主流化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更为丰富地拓展了“昆蒙框架”中执行工作和主流化的工具和解决方案的2030年行动目标。
三、新时期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关键行动
1. 加快建立生物多样性主流化长效机制
从“昆蒙框架”到《行动计划》,完善生物多样性相关政策法规体系、建立长效机制都是推动生物多样性主流化的关键行动。生物多样性主流化是将生物多样性纳入到国家或地方政府的政治、经济、社会、军事、文化及环境保护等经济社会发展建设主流的过程,完善生物多样性政策法规、体制机制和规划计划等,通过建立长效机制才能确保各行各业及各类群体始终将生物多样性放在主要地位。同时,生物多样性保护长效机制将预防生物多样性破坏行为,推进源头管控,促进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经济发展同步,推动生物多样性保护由国家战略转化为具体实践,保障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建设。
鉴于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的系统性、长期性,建立生物多样性主流化的长效机制尤为迫切,应加快推进以下工作:一是加快生物多样性保护法治建设,持续推进生物多样性相关领域法律法规制定修订工作,完善生物多样性保护政策及制度体系,健全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等;二是完善生物多样性保护协同治理机制,推进国家与地方、政府多部门间协同联动机制,强化各级政府的生物多样性保护主导作用;三是将生物多样性保护目标及其多重价值观持续纳入各级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相关部门的行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及有关行动方案等;四是出台国家生物多样性保护全民行动方案。
2. 加强就地保护监管与协同治理
加强就地保护监管与协同治理修复受损生态系统是应对生物多样性丧失的迫切需要。生物多样性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为人类社会提供了衣、食、住、行及文化生活,是绿色发展的基础和支撑。加强就地保护监管是守护生物多样性原生境最重要的途径。同时,应减少生物多样性面临的威胁因素,协同治理修复受损生态系统,扭转生物多样性丧失的局面,以筑牢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发展基础。
为进一步加强监管和推进协同治理,应重点关注以下方面:一是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加强对自然保护区、生物多样性保护优先区域等保护监督,优化海洋生态安全格局;二是开展生态恢复重点区域识别与判定,推进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三是采取近自然工程措施开展栖息地修复和生态廊道建设;四是协同推进减污、降碳、扩绿、增长,统筹制定生物多样性适应气候变化政策框架等。
3. 积极推动可持续利用与惠益共享
探索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推动生物多样性可持续利用与惠益共享是实现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关键路径。生物多样性是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的重要基础,而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有助于地方形成自生动力维护生物多样性,实现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社会经济稳态发展的双赢局面。生物多样性可持续利用惠及整个社会,事关国家生态安全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是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重要路径。
为加快推进生态产品价值实现,《行动计划》也明确了以下重点任务:一是强化国家层面种质资源利用平台和共享体系建设,加强生物遗传资源信息管理,开展生物多样性相关农牧、医药、传统文艺、民俗技艺等传统知识调查编目与评估;二是依托自然承载力统筹山区、平原、林区、海岛等区域的资源禀赋和区位条件,通过生态涵养、现代农业、全域旅游、科技创新等不同发展定位推动生态产业化和产业生态化,强化生物多样性在相关行业和领域的可持续利用;三是应坚持把握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的重大部署,加快推动经济发展方式绿色转型升级。
4. 推进生物多样性治理能力现代化
系统构建生物多样性治理能力现代化体系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环节,对提高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可持续利用的管理水平至关重要。目前,中国生物多样性治理能力现代化仍处于发展阶段,全方位提升生物多样性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将能更有效应对生物多样性丧失的威胁,有助于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推动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和彰显中国智慧。
有效推进生物多样性治理能力现代化,应着力加快以下行动。一是提升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生物多样性保护能力,加强重大科技基础设施设备研发与国际接轨,推进生物多样性保护信息化和现代化建设;二是积极推动全球生物多样性治理,参与生物多样性相关国际标准制定,加强关键议题的交流磋商;三是充分发挥昆明生物多样性基金的作用,积极推进生物多样性国际合作,帮助发展中国家或地区提升制定生物多样性保护战略与行动计划的能力,汇集各方力量共同应对全球生物多样性治理挑战。
四、完善工作协调机制,保障行动落地
工作协调机制是落实好新时期生物多样性保护目标与行动的重要保障,应围绕各项行动的组织实施、完善投融资机制及强化技术支撑等形成《行动计划》实施的保障体系。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各方责任。建立统筹推进《行动计划》的工作机制,细化部署任务分工和实施方案,各相关部门履行好生物多样性保护职责,加强统筹协调,推动工作落实,进行跟踪评估和监督检查,形成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二是完善队伍建设和资金保障机制。建设高素质专业化队伍和科技人才团队,引进生物多样性保护急需的管理和技术人才,建立地方生物多样性保护专家库。加强各级财政资源统筹继续支持生物多样性保护,构建多元化的投融资机制,撬动更多社会资本,多渠道、多领域筹集保护资金。
三是强化技术支撑系统研究关键领域。建立健全生物多样性保护科研平台和基地,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标准化技术支撑工作,科学研判生物多样性治理的全局性、战略性和前瞻性问题,科学支撑重大方针政策、决策部署,积极参与全球生物多样性保护交流合作。
(作者系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生态文明中心首席科学家、研究员 张惠远,研究室主任、高级工程师 齐月,助理研究员 秦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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