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建设用地审批政策规定

发布时间:

2024-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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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空间规划


对城镇开发边界内的要求。2023年6月13日,自然资源部印发的《关于在经济发展用地要素保障工作中严守底线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90号),要求:避免“寅吃卯粮”,在城镇开发边界内的增量空间使用上,为“十五五”“十六五”期间至少留下35%、25%的增量空间。在年度增量空间使用规模上,至少为每年保留五年平均规模的80%,其余可以用于年度间调剂,但不得突破分阶段总量控制。(推荐阅读:城镇开发边界划定后,六种情形可局部优化)对城镇开发边界外的要求。 2023年10月8日,自然资源部印发《关于做好城镇开发边界管理的通知(试行)》(自然资发〔2023〕193号),提出:城镇开发边界外不得进行城镇集中建设,不得规划建设各类开发区和产业园区,不得规划城镇居住用地,可规划布局有特定选址要求的零星城镇建设用地。


浙江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开发边界管理的通知(试行)》《加强自然资源要素保障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提出,允许有特定选址要求的、少量的城镇建设用地,包括交通设施用地、公用设施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商业服务业用地、仓储用地、依托资源的零星产业用地等布局在城镇开发边界外。


对生态保护红线内的要求。2022年8月16日,自然资源部等3部门印发《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提出: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外,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推荐阅读: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后,允许人为活动的10种情形)


《贵州省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办法(试行)》明确:不破坏生态功能的适度参观旅游、科普宣教及符合相关法定规划的配套性服务设施和相关的必要公共设施建设及维护主要包括:供电、供水、供气、通信、交通(含步道、栈道等)、防洪等基础设施建设及维护;污水处理、垃圾储运、公共卫生、标识标志牌等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及维护;旅游咨询站(亭)、生态停车场、索道、缆车、简易休憩休息设施、科普宣传、文化宣教、安全防护、应急避难、医疗救护、电子监控等必要旅游配套设施建设及维护。


对涉及永久基本农田的要求。2023年4月23日,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印发的《关于严守底线规范开展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3〕15号)规定: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的耕地,以“开天窗”方式划为永久基本农田的,原则上应予以保留,充分发挥其生态和景观功能。对过于零星破碎、不便耕种、确需进行集中连片整治的,仍优先以“开天窗”方式保留,保持“开天窗”永久基本农田总面积不减少;确需调出、不再以“开天窗”方式保留的,必须确保城镇开发边界扩展倍数不增加。(推荐阅读:永久基本农田,什么情形允许占用和调整补划?)2024年1月26日 ,自然资源部发布《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2024年2月29日,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印发的《加强自然资源要素保障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4〕1号)提出:符合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情形的,允许直接从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耕地中补划。村庄规划的功能。与此前的村庄规划不同,新的村庄规划是国土空间规划的详细规划,即是批地、供地依据,也是规划许可依据。(推荐阅读:1. 村庄规划相关政策规定汇编;2, 自然资源部 中央农办《关于学习运用“千万工程”经验提高村庄规划编制质量和实效的通知》


用地预审


最新政策:2024年2月21日,自然资源部印发《关于进一步改进优化能源、交通、水利等重大建设项目用地组卷报批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4]36号)提出:不再对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申请总面积超出用地预审总面积达到10%以及范围重合度低于80%的重新预审,建设单位和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申报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时对用地变化情况的必要性、合理性作出说明,省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严格审查把关。


先行用地最新政策


2024年2月21日,自然资源部印发《关于进一步改进优化能源、交通、水利等重大建设项目用地组卷报批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4]36号)提出:


细化先行用地范围。需报国务院批准用地的国家重大项目、列入《国家公路网规划》工程的改扩建项目以及省级能源、交通、水利建设项目中,控制工期的单体工程和因工期紧或受季节影响急需动工建设的其他工程可申请办理先行用地。


明确先行用地比例。控制工期的单体工程均可办理先行用地,其他工程因工期紧或受季节影响急需动工建设的办理先行用地规模不得超过用地预审控制规模的30%;党中央、国务院明确支持的重大建设项目,因地质条件复杂等施工难度大的,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先行用地规模。先行用地范围原则上应在用地预审范围内。先行用地批准后,应于1年内提出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申请。超过规定期限未提出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申请的,将影响项目所在省份其他建设项目先行用地申请。直接服务于先行用地对应建设项目的制梁场、拌合站,需临时使用土地的,可以参照《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用地用海要素保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89号)文件执行。


此次先行用地政策主要有三个新调整:一是进一步扩大了申请先行用地的适用范围。在此前规定的“国家重大项目”和省级高速公路项目”基础上,扩大为国家重大项目、列入《国家公路网规划》工程的改扩建项目,以及省级能源、交通、水利建设项目;二是进一步扩大先行用地申请规模。此前用地预审控制规模为20%,后提升到30%,这次提出控制工期的单体工程均可办理先行用地,其他工程控制在30%;党中央、国务院明确支持的重大建设项目,因地质条件复杂等施工难度大的,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先行用地规模。三是明确了先行用地的涉及的制梁场、拌合站,可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此前规定


《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规定:国家重点建设项目中的控制工期的单体工程和因工期紧或者受季节影响急需动工建设的其他工程,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向国土资源部申请先行用地。


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增加了“疫情防控”。规定: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等急需使用土地的,可以先行使用土地。


2023年6月13日,自然资源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用地用海要素保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89号),对先行用地政策作出调整,具体规定为:


需报国务院批准用地的国家重大项目和省级高速公路项目中,控制工期的单体工程和因工期紧或受季节影响确需动工建设的其他工程可申请办理先行用地,申请规模原则上不得超过用地预审控制规模的30%。先行用地批准后,应于1年内提出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申请。


这次先行用地政策主要有三个调整:一是扩大了申请先行用地的适用范围,在“国家重大项目”基础上增加了“省级高速公路项目”;二是先行用地申请规模由用地预审控制规模的20%提升到30%;三是办理正式用地报批手续的期限由半年延长为1年。


增存挂钩


自然资源部印发的《关于2020年土地利用计划管理的通知》规定: 除纳入国家重大项目清单的项目用地以及纳入省级人民政府重大项目清单的单独选址的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产业项目用地,在批准用地时直接配置计划指标外,未纳入重点保障的项目用地,配置计划指标与处置存量土地挂钩。其中,对2017年底前批准的批而未供土地,按处置完成量的50%核算计划指标,对2018年以来批准的批而未供土地,按处置完成量的30%核算,对纳入2020年处置任务的闲置土地,按处置完成量的50%核算。各省份大体也是按这个核算方法与各市算账。


2023年6月13日,自然资源部印发的《关于在经济发展用地要素保障工作中严守底线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90号)强调:严格实施计划指标配置与处置存量土地挂钩机制,以当年存量土地处置规模为基础核算地方计划控制额度。


2018年6月25日,自然资源部印发《关于健全建设用地“增存挂钩”机制的通知》》,提出今后分解下达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时,把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数量作为重要测算指标,逐年减少批而未供、闲置土地多和处置不力地区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安排。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安排,要根据各地区处置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的任务完成情况实行指标奖励和核减。


特殊安排


宅基地。2020年7月29日,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印发《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128号)规定:对各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每年要以县域为单位,提出需要保障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计划指标需求,经省级政府审核后报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部征求农业农村部意见后,在年度全国土地利用计划中单列安排,原则上不低于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的5%,专项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年底实报实销。当年保障不足的,下一年度优先保障。


脱贫县。2022年10月13日,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过渡期内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通知》(自然资办〔2022〕45号)规定:每个脱贫县每年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600亩,专项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用地需要,不得挪用;原深度贫困地区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不足的,由所在省份协调解决。

最新|建设用地审批政策规定

耕地占补平衡最新政策


根据目前公开信息,耕地占补平衡制度改革的主要方向:一是“大占补”。即非农建设和耕地流向其他农用地都需要实行“占补平衡”。二是“大平衡”。以省域内稳定利用耕地净增加量作为下年度非农建设允许占用耕地规模上限。三是“大开发”。统筹将盐碱地等未利用地、低效闲置建设用地以及适宜恢复为耕地的其他农用地等各类非耕地资源作为补充耕地来源。(推荐阅读:耕地占补平衡政策发生重大调整)


2024年2月21日,自然资源部印发《关于进一步改进优化能源、交通、水利等重大建设项目用地组卷报批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4]36号提出:


对新一轮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护目标高于上一轮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护目标的省份以及机构改革前已批复新一轮省级总体规划的,在现状稳定耕地不低于新一轮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护目标前提下,建设项目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时不再挂钩补充耕地,但建设单位应通过缴纳耕地开垦费或自行垦造方式落实补充耕地义务。


对新一轮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护目标低于上一轮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护目标的省份,将省域内稳定利用耕地净增加量作为下年度非农建设允许占用耕地规模上限,以县级行政区为单位建立非农建设补充耕地储备库,将符合条件的补充耕地纳入储备库形成补充耕地指标,专项用于建设项目用地报批时挂钩使用。


承诺制:2023年6月13日,自然资源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用地用海要素保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89号)规定:重大建设项目在一定期限内可以承诺方式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对符合可以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情形规定的重大建设项目,允许以承诺方式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明确兑现承诺的期限和落实补充耕地方式。兑现承诺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年,到期未兑现承诺的,部直接从补充耕地县级储备库中扣减指标,不足部分扣减市级或省级储备库指标。上述承诺政策有效期至 2024年3月31日。


省内调剂:2023年6月13日,自然资源部印发的《关于在经济发展用地要素保障工作中严守底线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90号)提出:确因后备资源匮乏需要在省域内进行调剂补充的,原则上应为省级以上重大建设项目。


宅基地:2020年7月29日,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印发《关于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128号)规定:对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占用耕地的,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通过储备补充耕地指标、实施土地整治补充耕地等多种途径统一落实占补平衡,不得收取耕地开垦费。

最新|建设用地审批政策规定

增违挂钩


2019年3月29日,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开展2019年卫片执法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19〕26号),首次提出实施“增违挂钩”。


 2021年3月23日,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开展2021年卫片执法工作的通知》》明确要求:对年度内违法占用耕地且未能消除违法状态的,要等量扣除该地区用于耕地占补平衡的可补充耕地数量。


2021年11月27日,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印发的《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6号)规定:对违法违规占用耕地从事非农业建设,先冻结储备库中违法用地所在地的补充耕地指标,拆除复耕后解除冻结;经查处后,符合条件可以补办用地手续的,直接扣减储备库内同等数量、质量的补充耕地指标,用于占补平衡。


省级文件:河北省违法违规占用耕地与补充耕地指标挂钩管理办法


土地征转


最新要求:2024年2月21日,自然资源部印发《关于进一步改进优化能源、交通、水利等重大建设项目用地组卷报批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4]36号)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选址确定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即可统筹开展征地前期各项工作,加大与被征地农民沟通协商力度,尽早完成征地前期程序,及时组织申报土地征收,压缩用地组卷报批周期。


详细阅读:土地征收主要政策规定


审批权下放:1.安徽省政府决定:委托下放建设用地审批权;2.甘肃:建设用地审批权下放市级;3.湖南|关于进一步规范用地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通知


减少审批层级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市、县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等部门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删除了原《条例》“逐级”上报审批的规定。


简化审批材料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对原“一书四方案”(建设用地呈报书和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进行合并调整,整合为农用地转用方案和征收土地申请,并明确农用地转用方案内容。


分期分段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


2022年8月3日,自然资源部等7部门印发的《关于加强用地审批前期工作积极推进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的通知》提出:确需分期建设的项目,可以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的方案,分期申请建设用地,分期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线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正式报批用地时,可根据用地报批组卷进度,以市(地、州、盟)分段报批用地。


2023年6月13日,自然资源部印发的《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用地用海要素保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89号)规定:确需分期建设的项目,可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的方案或可行性研究批复中明确的分期建设内容,分期申请建设用地。线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正式报批用地时,可根据用地报批组卷进度,以市(地、州、盟)分段报批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均在省级人民政府权限内的,可以县(市、区)为单位分段报批用地。


明确铁路“四电”工程用地报批要求


2023年6月13日,自然资源部印发的《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用地用海要素保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89号)规定:铁路项目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明确的“四电”工程(通信工程、信号工程、电力工程和电气化工程),可以按照铁路主体工程用地的审批层级和权限单独办理用地报批。主体工程允许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或生态保护红线的,“四电”工程在无法避让时可以申请占用。


重大建设项目直接相关的改路改沟改渠和安置用地与主体工程


最新规定可分别报批。2024年2月21日,自然资源部印发《关于进一步改进优化能源、交通、水利等重大建设项目用地组卷报批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4]36号)提出:能源、交通、水利、军事等重大建设项目直接相关的改路、改沟、改渠和安置等用地,原则上应与主体工程一并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且不得超过原有用地规模。主体工程已批准的,改路、改沟、改渠和安置等用地不涉及永久基本农田、不占用生态保护红线,征收耕地不超过35公顷、其他土地不超过70公顷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用地。主体工程已由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改路、改沟、改渠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或生态保护红线的,在严格论证前提下可以申请占用、单独报批;主体工程已由国务院批准土地征收,改路、改沟、改渠和安置用地征收耕地面积超过35公顷、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可以单独报国务院批准土地征收。


此前规定是同步报批。2023年6月13日,自然资源部印发的《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用地用海要素保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89号)规定:能源、交通、水利、军事等重大建设项目直接相关的改路、改沟、改渠和安置等用地可以和项目用地一并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原则上不得超过原有用地规模。土地使用标准规定的功能分区之外,因特殊地质条件确需建设边坡防护等工程,其用地未超项目用地定额总规模3%的,以及线性工程经优化设计后无法避免形成的面积较小零星夹角地且明确后期利用方式的,可一并报批。其中,主体工程允许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改路、改沟、改渠等如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在严格论证前提下可以申请占用,按要求落实补划任务。


明确铁路“四电”工程用地报批要求


2023年6月13日,自然资源部印发的《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用地用海要素保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89号)规定:铁路项目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明确的“四电”工程(通信工程、信号工程、电力工程和电气化工程),可以按照铁路主体工程用地的审批层级和权限单独办理用地报批。主体工程允许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或生态保护红线的,“四电”工程在无法避让时可以申请占用。


调整用地最新政策


2024年2月21日,自然资源部印发《关于进一步改进优化能源、交通、水利等重大建设项目用地组卷报批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4]36号),细化调整了用地报批规则。


明确调整用地情形。建设过程中因地质条件、文物保护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确需改变原批准用地范围的,或建设单位优化建设方案减少土地特别是优质耕地占用的,建设单位按要求履行建设项目线路、位置变更审批程序,经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项目核准或初步设计批准的机关同意后,向市、县人民政府提出调整用地申请。


规范调整用地手续办理。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后确需调整用地范围,调整后的项目用地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或生态保护红线,且征收耕地不超过35公顷、其他土地不超过70公顷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调整用地(批准调入土地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同意调出土地并明确监管要求)。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后确需调整用地范围,其中调增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规模或征收耕地超过35公顷、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报请国务院批准调整用地;不属于以上情形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调整用地。占用生态保护红线位置、规模发生变化的,须重新出具论证意见。


明晰调入土地报批要求。需调整用地范围的,调入部分土地由市、县人民政府按要求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涉及新增征收地块的,应依法履行土地征收前期程序后提出土地征收申请。


强化调整用地批后监管。部通过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监管系统,对调整用地审批情况实施监管;省级人民政府对调整用地批准后调出部分土地使用情况进行监管。由省级人民政府负责批准调整用地的,由各省(区、市)自行制定调整用地审批实施细则。


此前规定


2023年6月13日,自然资源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用地用海要素保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89号)规定:


规范调整用地审批。线性工程建设过程中因地质灾害、文物保护等不可抗力因素确需调整用地范围的,经批准项目的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后,建设单位可申请调整用地。项目建设方案调整,调整后的项目用地总面积、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规模均不超原批准规模,或者项目用地总面积和耕地超原规模、但调整部分未超出省级人民政府土地征收批准权限的,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调整后的项目用地涉及调增永久基本农田,或征收耕地超过35公顷、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应当报国务院批准。调整用地涉及新征收土地的,应当依法履行征地程序,不再使用的土地,可以交由原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调整用地后,应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管,并及时报自然资源部备案。


因初步设计变更引起新增用地可补充报批。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在农转用和土地征收批准后,由于初步设计变更,原有用地未发生变化但需新增少量必要用地的,可以将新增用地按照原有用地的审批权限报批。建设项目原有用地可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的,新增用地也可申请占用。其中原有用地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确需新增用地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的,要符合占用情形,建设项目整体用地(包括原有用地和新增用地)中征收其他耕地超过35公顷、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应当报国务院批准。


多审合一多证合一


鼓励同步核发规划许可,交地即产证。2023年5月4日,自然资源部印发《关于深化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自然资发 〔2023〕69号),提出对市政基础设施和标准厂房建设项目,在不违反市场公平竞争原则的前提下,可在土地供应前,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及土地使用标准核提规划条件,审查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按程序纳入供地方案,实施“带方案供应”。其中,以出让方式配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后,一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划拨方式配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一并核发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鼓励地方探索同步发放不动产权证书,依法依规实行“交地即交证”。


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合并。2019年9月17日,自然资源部《关于以“多规合一”为基础推进规划用地 “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2号)提出: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合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核发新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不再单独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向所在地的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经有建设用地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同步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规划条件编制土地出让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组织土地供应,将规划条件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建设单位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将建设用地审批、城乡规划许可、规划核实、竣工验收和不动产登记等多项测绘业务整合,归口成果管理,推进“多测合并、联合测绘、成果共享”。不得重复审核和要求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多次提交对同一标的物的测绘成果;确有需要的,可以进行核实更新和补充测绘。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阶段,将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的规划核实、土地核验、不动产测绘等合并为一个验收事项。


推荐阅读:规划许可主要政策规定


林地审批


不需要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森林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在林地上修筑下列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程设施,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不需要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超出标准需要占用林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一)培育、生产种子、苗木的设施;


(二)贮存种子、苗木、木材的设施;


(三)集材道、运材道、防火巡护道、森林步道;


(四)林业科研、科普教育设施;


(五)野生动植物保护、护林、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森林防火、木材检疫的设施;


(六)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讯基础设施;


(七)其他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


建设项目用地审查和林地审核。2021年1月15日,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加强协调联动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用地审查和林地审核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1〕18号)提出:


一是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建设项目,涉及使用林地的,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将用地报批材料、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一并报自然资源部。二是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含国务院委托和授权审批用地)的建设项目,涉及使用林地的,具有林地审核权限的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应同时抄送有关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临时用地


最新规定:2024年2月21日,自然资源部印发《关于进一步改进优化能源、交通、水利等重大建设项目用地组卷报批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4]36号)提出:直接服务于先行用地对应建设项目的制梁场、拌合站,需临时使用土地的,可以参照《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用地用海要素保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89号)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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