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部:严查调查不实,实事求是认定地类,及时纠正问题!

发布时间:

2024-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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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2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召开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专题研究“三农”工作时强调:耕地保护要求要非常明确,18亿亩耕地必须实至名归,农田就是农田,而且必须是良田。


基础不牢,地动山摇。国土调查的地类,是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年度耕地保护任务考核问责、建设用地审批、耕地流出问题整改、土地综合整治、补充耕地、土地执法等相关管理的基础。


近年来,基于“三调”及年度变更调查规则中饱受争议的“所见即所得”,以及实际中存在的一些调查不实问题(即非“所见即所得”)、与林草部门认定地类冲突等,给相关管理工作带来巨大困扰,甚至形成社会舆情。

自然资源部:严查调查不实,实事求是认定地类,及时纠正问题!

自然资源部已多次发文强调:管理和执法中对地类的认定,不能简单套合“三调”及以来年度变更调查数据库,要考虑实际情况和合理性、合法性,实事求是认定地类,对与实际情况不符或调查不实的,可通过举证予以纠正。


针对调查不实问题,今年2月,自然资源部公开通报了督察发现的7个弄虚作假典型问题和9个工作不认真、把关不严造成调查结果中,耕地面积错误超过1000亩的典型。(推荐阅读:通报|2023年度国土变更调查专项督察发现的16个典型问题)


01


2023年9月15日,自然资源部印发《关于改进工作作风提升行政效能的通知》提出:要正确利用国土调查成果,不能简单机械地直接将套合比对结果替代实际情况,应在现状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合理性、合法性。对个别调查成果有误、更新不及时或存在技术性偏移,或者违法用地发生在前、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在后等政府部门工作不实等,要坚持实事求是,以实地调查为准,通过举证予以纠正,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02


2023年12月28日,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印发《关于按照实地现状认定地类规范国土调查成果应用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3〕59号)提出:国土调查成果反映的调查时点的国土利用现状,是相关管理的基础,但相关管理工作还需要进一步比对以往调查、规划、审批、督察执法等管理信息,充分考虑地类来源的合理性、合法性,综合作出判断。


01如何纠正调查不实问题


2023年12月28日,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印发《关于按照实地现状认定地类规范国土调查成果应用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3〕59号)提出:凡是发现国土调查成果与实地国土利用现状不一致的,无论是调查时点后新发生变化的,还是“三调”或历年国土调查错漏的,均应及时通过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更新或纠正调查成果,确保调查地类与实地现状保持一致。涉及管理急需的,可通过日常变更机制报部“即报即审”。


2024年2月26日,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利用2024年季度卫片监测成果开展日常执法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4〕4号),提出建立容错纠错反馈机制,对于执法工作过程中发现与《自然资源部关于在全国开展“三区三线”划定工作的函》《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明确土地卫片执法地类套合统计规则的通知》等规定不符,存在永久基本农田划定与实际不符、用地手续备案信息有误等问题,具体承担执法工作的机构应及时向相关业务机构书面反馈情况,由相关业务机构组织核实认定,对确属需要调整相关管理属性的,相关业务机构确认调整后书面反馈执法工作机构,再按照新的管理属性,依法依规履行处置程序。坚决反对不顾实际情况,只依据管理数据进行合法性判定的“唯技术论”工作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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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如何协调林草部门地类认定


2023年4月6日,自然资源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印发《关于以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成果为基础明确林地管理边界规范林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53号)提出:坚持国土空间唯一性和地类唯一性,以“三调”成果为统一底版,以国土空间规划及“三区三线”划定成果为依据,遵循依法依规、实事求是的原则,综合考虑地类来源的合理性、合法性,科学合理明确林地管理边界,规范林地管理,并据此编制新一轮林地保护利用规划。

2023年12月8日,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调查监测司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森林资源管理司印发《2023年森林、草原、湿地调查监测工作中林地地类认定有关问题解答》(自然资调查函〔2023〕31号)


03建设用地审批中如何认定地类


2022年3月9日,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印发的《关于以"三调"成果为基础做好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地类认定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2〕 411号)提出:

(一)现状为耕地的,按照耕地地类报批,应依法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现状为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农业设施建设用地的,凡上一年度国土变更调查为耕地且未落实耕地"进出平衡"的,按照耕地地类报批,应依法落实耕地占补平衡。


(二)现状为建设用地的,根据其来源合法性进行分类处理。有合法来源的,按照建设用地地类报批;无合法来源的,按照建设占用时的国土变更调查(土地变更调查)的实际地类报批,地类为耕地的,应依法落实耕地占补平衡。


(三)现状为未利用地的,按照未利用地地类报批。


04执法中如何认定地类


2022年9月23日,自然资源部印发新的《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规定:判定违法用地占用地类,应当将违法用地的界址范围或者勘测定界坐标数据套合到违法用地行为发生时最新或者上一年度土地利用现状图或者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及国家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上,对照标示的现状地类进行判定。违法用地发生时,该用地已经批准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按照建设用地判定。承办机构可以提请自然资源调查监测管理工作机构进行认定。


对“三调”及年度变更调查中的无合法来源建设用地,应追溯原地类。第一步,追溯到2018年;第二步,如果2018年变更调查是建设用地,需要追溯到“二调”(2009年)时地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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